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80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王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王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计79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17.5元,由原告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静芳
书记员  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