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武民。
上诉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克力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岭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提出将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认定事实不清,裁处错误。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并未对该案有关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及处理,目前该案涉及的实体问题正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之中,因此,其申请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给亚克力公司造成损害等都要通过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作出最终认定,才能予以判断,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2019)陕03民初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的焦点是原审裁定驳回长岭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经查,长岭公司起诉亚克力公司、苏武民、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受理后,2015年1月30日长岭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2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宝中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亚克力公司、苏武民银行存款249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随后,原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2017)陕03民初50号驳回长岭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长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陕民终40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1月28,亚克力公司作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长岭公司赔偿因其错误申请保全给亚克力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法院是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且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长岭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长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恺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