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10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路12号比目鱼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4866727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8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