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858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4866727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远恒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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