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4170号 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2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9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了所欠货款,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0元,减半收取6130元(实收6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