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6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系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院印) 书  记  员    段  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