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545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59191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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