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597号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8562A,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59191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5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申请人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鲁南紧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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