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3228号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268184.6元。承担执行费2508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冻结。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毅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兰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段展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