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破申109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津0110执1657号执行裁定书,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6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10月21日,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三次达成了执行和解;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现仍未能全部清偿欠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