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与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1民初673号
原告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由原告涿州市金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秋瑾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