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2269号
原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立案受理本案前,已立案受理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与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303民初2266号】,双方因合同的履行、效力发生纠纷,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与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303民初2266号】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本案不再单独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303民初226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申 健
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