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

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催7号
申请人: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2单元1幢21507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41/20068428,票面金额为28000元,出票人为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出票银行为浦发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新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燕
审判员路**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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