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

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1民初62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贺延昌  
书 记 员 张瑶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