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恢2606号
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某公司:
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80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8791.64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3275元、申请执行费21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恢26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31日结案。
执行员 高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