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767号
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富裕路鱼化工业园甲字8号-1号。
法定代表人:孙康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忠勇,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裴建东,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志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