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151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11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24.5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劵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均未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依法查找。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