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2352号

原告: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金旭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7135810609。

法定代表人:张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303414C。

法定代表人:陈贵福。

原告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道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