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68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6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名下所有财产(保全数额446166.60元)由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7月26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166.6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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