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光兆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68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6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或其名下所有财产(保全数额446166.60元)由法院裁定查封、冻结,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7月26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6166.6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