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保字第239号
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中段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洛龙区永泰街77号2幢1-1301号,建筑面积141.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