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68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港区五洲路集龙办公室2号。
法定代表人:鞠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慰,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下称河南起重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集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起重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集龙公司名下价值930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申请人河南起重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200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起重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河南起重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