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2民初436号
原告:***,女,汉族,1941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
原告***与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552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