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审被告:邵瑞,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上诉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邵瑞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39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为起重机合同关系,***在起诉邵瑞不当得利案件的起诉书中陈述称其向上诉人转款系保证金,本案的起诉书又再次确认向上诉人转款系交纳的起重机业务保证金,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阶段需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以及是否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不宜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权,而由被告住所地的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390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