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295号
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5106396E。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延津县。
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人民陪审员  张玉河
人民陪审员  朱守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