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

***与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5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新奇。
第三人:河南豫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豫飞大道北段81号。
法定代表人:郭胜先。
第三人:新乡市诚信特种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西方。
原告***与被告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豫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诚信特种焊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龙
人民陪审员  张明亮
人民陪审员  周平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母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