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之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6635号
原告:福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北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为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润之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A1408。
法定代表人:黎昭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福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烟草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第388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深圳市润之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润之创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烟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王海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江利、王潇,第三人深圳润之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深圳润之创公司就福建烟草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21666138.0、名称为“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审查文本的确定
福建烟草公司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福建烟草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是高等学校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深圳润之创公司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福建烟草公司未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深圳润之创公司主张证据3用来说明两个凸轮固定在一起组成共轭凸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构。由于证据3属于教科书,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一)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深圳润之创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支传递轮,并具体公开了:包括有主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成型轮壳体),在主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成型轮壳体)上分别固定安装有左模盒2、右模盒3及法兰连接座4(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上夹紧板和下夹紧板固定在成型轮壳体上),主壳体1分别活动连接有与左模盒2和右模盒3对应的左爪机构5和右爪机构6,所述的左爪机构5包括有第一左上爪臂51、第二左上爪臂52、第一左下爪臂53和第二左下爪臂54;所述的右爪机构6包括有第一右上爪臂61、第二右上爪臂62、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所述的凸轮驱动机构7由第一摆动件71、第二摆动件72、第三摆动件73、第四摆动件74、双面凸轮75及中心轴76(对应于本专利的旋转轴)这6大部分组成;也即是所述的凸轮驱动机构7包括有同步连接第一左上爪臂51和第二左上爪臂52的第一摆动件71,同步连接第一左下爪臂53和第二左下爪臂54的第二摆动件72,同步连接第一右上爪臂61和第二右上爪臂62的第三摆动件73、同步连接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的第四摆动件74,驱动第一摆动件71、第二摆动件72、第三摆动件73及第四摆动件74摆动的双面凸轮75,以及连接双面凸轮75并从法兰连接座4引出的中心轴76;所述的双面凸轮75的正面设有引导第二摆动件72和第三摆动件73摆动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双面凸轮75的背面设有引导第一摆动件71和第四摆动件74摆动的第二导向限位槽752。所述的第一摆动件71的作用是:在双面凸轮75的作用下实现摆动,从而同步带动位于主壳体1外部的第一左上爪臂51和第二左上爪臂52同步抬起或放下;所述的第二摆动件72的作用是:在双面凸轮75的作用下实现摆动,从而同步带动位于主壳体1外部的第一左下爪臂53和第二左下爪臂54同步抬起或放下;所述的第三摆动件73的作用是:在双面凸轮75的作用下实现摆动,从而同步带动位于主壳体1外部的第一右上爪臂61和第二右上爪臂62同步抬起或放下;所述的第四摆动件74的作用是:在双面凸轮75的作用下实现摆动,从而同步带动位于主壳体1外部的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同步抬起或放下。本发明取消了弹簧复位结构,采用共轭凸轮复位,也即采用上述的双面凸轮75实现复位准确迅速,冲击小,稳定性大大提高。双面凸轮75两面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采用多次样条凸轮曲线,理论上不存在动态冲击。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用于驱动左爪机构和右爪机构张开和收合的凸轮驱动机构完全封装在主壳体的腔体中。
可见,证据1公开的烟支传递轮对应于本专利的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其具有左模盒2和右模盒3,再结合证据1附图3-6可知,其公开了本专利的上夹紧板和下夹紧板;证据1的烟支传递轮包括有第一左上爪臂51、第二左上爪臂52、第一左下爪臂53、第二左下爪臂54、第一右上爪臂61、第二右上爪臂62、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再结合附图3-6可知,其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上夹紧爪、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和第二下夹紧爪;由于凸轮驱动机构7包括有同步连接第一左上爪臂51和第二左上爪臂52的第一摆动件71,同步连接第一左下爪臂53和第二左下爪臂54的第二摆动件72,同步连接第一右上爪臂61和第二右上爪臂62的第三摆动件73、同步连接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的第四摆动件74,且凸轮驱动机构可驱动左爪机构和右爪机构张开和收合,因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一传动机构和第二传动机构,所述第一上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由第一传动机构组成可开合的上夹紧组件,所述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下夹紧爪由第二传动机构组成可开合的下夹紧组件。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所述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按相位固定后再整体固定在旋转轴上,所述可开合的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通过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相位控制相互配合实现夹紧及松开动作;而证据1的装置包含的是双面凸轮75,其正面设有引导第二摆动件72和第三摆动件73摆动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背面设有引导第一摆动件71和第四摆动件74摆动的第二导向限位槽752,并由中心轴76连接,凸轮驱动机构可驱动左爪机构和右爪机构张开和收合。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福建烟草公司认为: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是在槽里运动,本专利是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共同组成一个共轭凸轮,外轮廓抵触运动,适用于高速运动,精度更高,更耐用;双面凸轮受到的冲击更大,精度差。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具有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且该双面凸轮为共轭凸轮,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采用多次样条凸轮曲线,即该双面凸轮的正面和背面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也是按相位设置的,通过相位控制配合实现张开及收合动作,只是其采用的是正面和背面的槽型轮廓引导摆动件运动的,而本专利采用的是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外轮廓引导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运动的;其次,具有上下两个槽型的双面凸轮和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凸轮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凸轮结构,它们都是通过一对轮廓实现与之接触的从动件往返两个行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双面凸轮替换为本领域中常见的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凸轮,以方便制造;再次,通常情况下,凸轮精度的高低和寿命的长短与其制造工艺、材料、轮廓形状等因素都有关系,且适当提高凸轮精度和延长凸轮寿命这种技术效果是上述结构的简单替换必然带来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知识范畴和能力范围内可以预期到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凸轮通过第一传动机构而带动第一上夹紧爪及第二上夹紧爪摆动,所述第二凸轮通过第二传动机构而带动第一下夹紧爪及第二下夹紧爪摆动,在旋转轴的来回旋转下,所述第一凸轮、第二凸轮通过各自凸轮曲面带动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在开合状态之间切换”和“所述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均为上下两层的共轭凸轮”。
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支传递轮,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上述评述。可见,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75通过第一摆动件71同步带动第一左上爪臂51和第二左上爪臂52同步抬起或放下,通过第二摆动件72同步带动第一左下爪臂53和第二左下爪臂54同步抬起或放下,通过第三摆动件73同步带动第一右上爪臂61和第二右上爪臂62同步抬起或放下,通过第四摆动件74同步带动第一右下爪臂63和第二右下爪臂64同步抬起或放下,中心轴76连接双面凸轮75,双面凸轮75两面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采用多次样条凸轮曲线,采用共轭凸轮复位,结合附图1-12可知,在中心轴76的来回旋转下,双面凸轮75通过正反两个凸轮面带动左爪机构和右爪机构在张开和收合状态之间切换。此外,由上述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双面凸轮替换为本领域中常见的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上下两层的共轭的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以方便制造。因而,上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5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而被诉决定中针对深圳润之创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福建烟草公司诉称: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与本专利的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在结构、作用上均不同,证据3仅仅记载了各种凸轮的设计原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此外,本专利和证据1的整体技术思路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不会想到将槽式凸轮替换为双面凸轮,证据1完全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深圳润之创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666138.0、名称为“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2月4日,专利权人为福建烟草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包括成型轮壳体、上夹紧板和下夹紧板,所述上夹紧板和下夹紧板固定在成型轮壳体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成型轮装置还包括旋转轴、第一凸轮、第二凸轮、第一上夹紧爪、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第二下夹紧爪、第一传动机构和第二传动机构;所述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按相位固定后再整体固定在旋转轴上,所述第一上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由第一传动机构组成可开合的上夹紧组件,所述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下夹紧爪由第二传动机构组成可开合的下夹紧组件;所述可开合的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通过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相位控制相互配合实现夹紧及松开动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轮通过第一传动机构而带动第一上夹紧爪及第二上夹紧爪摆动,所述第二凸轮通过第二传动机构而带动第一下夹紧爪及第二下夹紧爪摆动,在旋转轴的来回旋转下,所述第一凸轮、第二凸轮通过各自凸轮曲面带动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在开合状态之间切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均为上下两层的共轭凸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动机构、第二传动机构均包括壳体中端面、端盖和滚针,所述滚针设在成型轮壳体中端面、端盖与旋转轴之间;所述旋转轴靠端盖一端还设置有一对轴承,分别与第一凸轮、第二凸轮的凸轮曲面相接,所述第一传动机构至第二传动机构上的轴承分别沿着第一凸轮、第二凸轮的凸轮曲面行走。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轮壳体顶端设有端盖,所述端盖和壳体中端面上设置有四对贯通孔,分别用于安装与第一上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下夹紧爪连接的旋转轴,所述贯通孔处还均配置有密封圈。”
2018年7月23日,深圳润之创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5599963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布文本,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5月25日,复印件,共18页。
2018年9月7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福建烟草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福建烟草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任何答复。
2018年1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深圳润之创公司当庭补充提交2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凸轮与凸轮机构》,国防工业出版社,封面页、前言页、目录页、著录项目页、第6-9页,复印件,共10页,1993年4月第1版,1993年4月第1次印刷;
证据3:《机械设计基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封面页、著录项目页、第115-118页,复印件,共6页,2008年1月第1版,2008年1月第1次印刷。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复印件转送给福建烟草公司,福建烟草公司当庭签收。
(2)福建烟草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深圳润之创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福建烟草公司核实了证据3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由于深圳润之创公司没有出示证据2的原件,福建烟草公司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对此,深圳润之创公司当庭放弃证据2作为证据使用,仅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证据3用来说明两个凸轮固定在一起组成共轭凸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结构。
(3)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对此,双方无异议。
(4)针对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福建烟草公司认为:本专利的驱动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开合的传动机构和驱动方式属于现有技术,没必要写在说明书中,本专利的发明点是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其中的滚针起到的是轴承的作用,权利要求4中的“旋转轴”指的是与第一上夹紧爪、第二上夹紧爪、第一下夹紧爪、第二下夹紧爪连接的旋转轴,不是说明书中的旋转轴31,“一对轴承”和“第二传动机构上的轴承”均指的是小轴承,即与说明书中轴承83类似的轴承,成型轮壳体中端面和壳体中端面指的是同一结构,即本专利图2中的12。
(5)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无效理由,福建烟草公司认为: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按相位固定以及相位控制相互配合相关的特征,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是在槽里运动,本专利是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共同组成一个共轭凸轮,外轮廓抵触运动;双面凸轮受到的冲击更大,精度差,本专利的两个凸轮是基于上海某公司高速机器上的凸轮结构做的进一步改进,它适用于高速运动,精度更高,更耐用,本专利将其用于烟支包装领域。对此,深圳润之创公司认为: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上下两个槽型也是按相位设置且按相位控制的,都是共轭凸轮,都是为了实现夹紧及松开动作;即使认为两个凸轮是区别,这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或者本领域的常见的技术手段;证据3第117页第4小节第(2)部分第1点是槽形凸轮,第118页第4点是共轭凸轮,图5-5(d)是外轮廓抵触,可见这两种凸轮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凸轮。
(6)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无效理由,深圳润之创公司认为:按照福建烟草公司的上述解释,证据1中的轴套15可以是滚针轴承,对应本专利的滚针,图5-6中的法兰连接座4对应本专利的壳体中端面,密封盖12对应本专利的端盖,上下设置的第一摆臂轴712对应本专利的旋转轴,第一轴承714对应本专利的轴承,轴承的数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1的图6中4上和12上的都设有贯通孔,共有4对,证据1第36段中“油封”说明必须有密封装置,即使油封不是密封圈,将其替换为密封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1第35段也说了具有防尘效果。对此,福建烟草公司认为:油封不是密封圈,本专利的密封圈是用于防尘的,不是密封的。
2019年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9年3月6日发文。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福建烟草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中证据1公开内容的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3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烟包第一成型轮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烟支传递轮。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装置还包括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所述第一凸轮、第二凸轮按相位固定后再整体固定在旋转轴上,所述可开合的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通过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相位控制相互配合实现夹紧及松开动作;而证据1的装置包含的是双面凸轮75,其正面设有引导第二摆动件72和第三摆动件73摆动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背面设有引导第一摆动件71和第四摆动件74摆动的第二导向限位槽752,并由中心轴76连接,凸轮驱动机构可驱动左爪机构和右爪机构张开和收合。
本案中,本专利采用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外轮廓引导上夹紧组件和下夹紧组件运动,即通过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的相位控制配合实现打开和闭合。相对而言,证据1中的双面凸轮75的正面和背面的第一导向限位槽751和第二导向限位槽752也是按相位设置的,通过相位控制配合实现张开及收合动作,只是其采用的是正面和背面的槽型轮廓引导摆动件运动。公知常识性证据3公开了“槽形凸轮机构”“共轭凸轮机构”等几种常见凸轮机构的工作原理与工作结构,它们都是通过一对轮廓实现与之接触的从动件往返两个行程,而具有上下两个槽型的双面凸轮和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凸轮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凸轮结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双面凸轮替换为本领域常见的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两个凸轮,以方便制造。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均为上下两层的共轭凸轮。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双面凸轮替换为本领域常见的同轴固定在一起的上下两层的共轭的第一凸轮和第二凸轮,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的认定结论和评述意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建烟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杜立津
技术调查官王轶凡
书记员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