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81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发之。
申请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海燕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