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终1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永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池州路299号。
诉讼代表人:李红,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二机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普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二机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考普莱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考普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设备的“所有权”与“合同责任的归属”混为一谈,实际上是转嫁合同责任给济南二机床公司。涉案合同性质是定作合同,“量身定做”设备至今没人收购。涉案设备已加工完成,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钢板、原材料状态,订购的配套件也不可能退货,否则会侵害众多第三人利益;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完成相应的工序,已付合同款已经“物化”到设备中,决定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恢复原状,已付款也就不能返还。本案只能采取补救措施,变卖设备,并赔偿损失。二、一审判决不支持已完工设备损失是错误的。1.对设备“没有达到报废程度”的认定错误。定制设备无法用于其他车型的冲压生产,报废是必然结果,只能按照废钢处理。2.对于涉案设备损失情况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只有设备处理后才能确定残值,且一审法院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济南二机床公司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设备损失“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济南二机床公司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寻找收购方,说明现在的库存设备是没有人收购的,考普莱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人收购,在此情况下,残值只能以废钢价计算,设备合同价减去废钢价及没有履行的运输、安调费即是损失。四、支付后续款项是考普莱公司的义务,相应的利息损失应由考普莱公司承担。一审判决支持第七项在第三方的仓储费,但没有支持设备运输到第三方仓储点的运费,事实认定与结论矛盾。五、一审存在程序错误。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鉴于考普莱公司没有提出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六、涉案剩余设备已经拍卖成功,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数额已经能够确定。
考普莱公司辩称,一、本案合同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解除,济南二机床公司应向考普莱公司返还预付款6429万元。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合同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济南二机床公司应当向考普莱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同时济南二机床公司可向考普莱公司主张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损失。二、一审法院在济南二机床公司拒绝申请鉴定损失的情况下,认定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1041.84万元,最大化地维护了济南二机床公司的权益。三、济南二机床公司未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合同解除时的设备价值,其上诉后自行按现状委托鉴定及拍卖剩余6台设备的事实,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1.济南二机床公司在诉讼期间自行委托鉴定和拍卖的行为,对考普莱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2.2016年11月15日,考普莱公司通知济南二机床公司停止制造后发生的成本投入及2018年11月15日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价值贬损,属于济南二机床公司扩大的损失,相应后果应由济南二机床公司自担。3.确定合同解除造成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金额的核心是2016年11月15日制造完成的设备明细和2018年11月15日合同解除之时的资产评估价值,但济南二机床公司未提供2016年11月15日的设备制造进度台账,导致该节点其设备制造进度无从查明;济南二机床公司拒绝申请司法鉴定,导致其合法的损失无法确定,后果应由济南二机床公司自担。4.考普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多次联系济南二机床公司沟通处理设备,并要求现场查看已制造完成的设备,济南二机床公司拒绝看货。济南二机床公司启动拍卖程序后,有意购买人通过管理人要求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未完工设备的已制造清单,济南二机床公司仍拒绝提供,并且拍卖公告未附有评估报告,其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此外,6台设备的合同价格7305万元包括多项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的拍卖成交价格不包括设备之外的检验、油漆、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易损件、保险、培训、图纸资料等费用,拍卖成交价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考普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南二机床公司返还考普莱公司资金6429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642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2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济南二机床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济南二机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5年10月,考普莱公司与济南二机床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考普莱公司向济南二机床公司订购冲压设备,设备包括25000KN数控闭式四点单动多连杆机械压力机(暂定型号LS4-2500)一台;15000KN数控闭式四点单动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暂定型号LS4-1500)一台及自动化送料出料系统一套;10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多连杆机械压力机(暂定型号LS2-1000)三台;10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暂定型号LS2J-1000)一台及三合一送料系统一套;6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级进模压力机(暂定型号J36J-600)一台及三合一送料系统一套;机器人冲压线的自动化部分(即5台1000吨压力机线的机器人自动化部分);开卷芯轴、出件皮带机及ANDON系统更换、安装调试(TLF3-60-600H、TLF3-60-1000H、TLF3-85-1700H)。总价款10715万元,价格包括合同标的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培训、图纸资料等费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考普莱公司向济南二机床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款到合同生效,并且开始计算交货期;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考普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进度款;设备在济南二机床公司部件装配完成经考普莱公司验收确认后,考普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款到济南二机床公司组织发货。济南二机床公司收到该笔款后十日内按照合同总价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设备在考普莱公司终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后十日内,考普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济南二机床公司向考普莱公司开具合同总价10%、期限为12个月的银行保函。其中:开卷芯轴及皮带机发货前付清全款。付款形式:汇票/承兑汇票。合同还对安装调试、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考普莱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和进度款共6429万元。济南二机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生产设备。2016年11月15日,考普莱公司以传真的形式向济南二机床公司发送公函一份,载明:“由于我司受市场及大环境影响,资金出现困难。现就双方本次设备买卖事宜提出以下方案、意见,望贵司充分考虑并接纳:1.尚未开工制作的设备停止加工,在已支付6429万元货款范围内的设备可继续完成。其它加工的零部件能另作他用的,不至于造成贵司重大损失的也建议终止加工;2.其他超出已支付货款6429万元的在制品、产品部件停止加工,以降低双方损失;3.根据贵司设备制作进度及我方生产需求,考普莱公司提取价值6429万元的成套设备”。2016年11月21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传真回复考普莱公司,载明“1.二期设备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已经书面提供了整个项目全部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截止到目前,我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贵方认可的计划执行本项目:3台串联的1000吨压力机、1台1000吨级进模压机、1台630吨级进模压机已经焊接加工完毕,开始进行装配环节;1台2500吨试模压力机和1条1500吨多工位冲压线焊接基本完成,部分零件已经开始加工;机器人自动化部分、及进模送料部分的采购工作已经完成(上述实际进度已经过贵司人员现场确认)。2.该项目进行到目前的状态,大部分接近完工,并且该设备属于定制产品其他项目无法借用。3.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我公司建议从合作的大局出发,准备好资金,顺利执行完本合同项目。”2016年12月22日,考普莱公司再次发函济南二机床公司,载明:“我司对贵司的产品质量非常认可,由于集团公司多元化经营,资金由集团财务统一调配,在短时期内新上两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占用了大量资金;加之政府、银行及相关机构协调不利,另外,我司涉足该行业时间不长等等原因,造成考普莱公司目前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提货款进行提货。鉴于以上情况,我司建议采取以下方式:1.我司已经支付的该批次60%设备款,贵司也按约定进行加工制造,我司希望能够按设备原值提取该部分款项的设备及约定中的其他事项。2.我司订购的该批次设备,除个别部分为非标外,多数部件为贵司标准件,可以通用,直接用于其他客户产品的加工;我司提议也可以直接将设备转卖给有需求的客户,减少双方损失。3.贵司提出在2016年12月27日前到贵司进行设备预验收工作,过期视为通过验收。我司根据贵司提供设备加工进度计划,该节点设备并未全部加工完成,请贵司确认上述时间节点是否有误?另外,我司2016年11月19日发给贵司的公函中,要求贵司停止对尚未开工的设备加工,贵司加工是否已终止?”2018年7月26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向考普莱公司发出公函,载明:“贵司至今拒不付款提货,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我公司再次郑重函告贵公司如下: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贵公司应付合同总额30%的发货款(3214.5万元)已经逾期570天;应付合同总额10%的终验收款(1071.5万元)已经逾期480天,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应由贵公司承担。2.因贵公司拒不付款提货,导致产出的设备需外租场地管理存放,已经产生吊装费、倒运费、场地租赁费、保管费等较大费用,该费用应由贵公司承担。设备存放至今,已造成部分电气元件报废、橡胶件和密封件老化、金属表面锈蚀等损失,该损失也应由贵公司承担。3.请贵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除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外还应一并支付造成的上述损失。否则,视为贵公司无能力履行付款提货的合同义务。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将自行变卖合同设备。若设备无法变卖或变卖后仍不能弥补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望贵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前付款提货。”
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已经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设备的所有权为济南二机床公司所有。
二、济南二机床公司转售案涉设备情况
2017年3月1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与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向济南二机床公司购买LS4-2500压力机、J36-800压力机各一台,LS4-2500压力机价格为2345万元,J36-800压力机价格为525万元。LS4-2500压力机即是案涉合同中约定的25000KN压力机。
2020年10月13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与南京京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3590吨机械压力机自动化生产线定作合同书,约定南京京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济南二机床公司购买六轴机器人搬运系统一套,价格为468万元。该设备即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机器人自动化系统。
三、济南二机床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运输、租赁合同情况
2016年9月12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与禹城市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济南二机床公司年度招标时止,禹城市运输公司将济南二机床公司货物运至山东省禹城市托运方物流公司指定卸货地点,价款为74元每吨,费用结算每月由托运方物流公司按实际完成外运成品装箱单的成品毛重作为结算依据,报集团公司审批后转托运方物资公司支付,合同附件为装箱单。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自2017年4月开始至2017年8月左右,禹城市运输公司将案涉设备运输至禹城,禹城市运输公司不仅运输案涉设备。
2017年4月29日、2018年5月5日、2019年9月28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与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公司,约定济南二机床公司租赁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的场地存储设备,期限均为一年,租赁场地费为0.253元/平方米/天、0.25元/平方米/天、0.2477元/平方米/天,结算方式均为每季度结算一次。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上述租赁场地不仅存入案涉设备。
四、考普莱公司破产情况
2018年9月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5破申39号民事裁定,受理考普莱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涉案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根据涉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济南二机床公司根据考普莱公司的要求,自备材料,以其技术、设备和劳力等为考普莱公司制作设备,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定作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并非买卖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定作合同纠纷。
关于涉案合同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往来公函可以看出,考普莱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期货款,后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第三期货款,遂要求济南二机床公司停止生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考普莱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根据考普莱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未向济南二机床公司发出继续履行的通知,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涉案合同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考普莱公司违约不能支付后期进度款项,而且拒不提取已经装配完毕的设备。涉案合同中没有对合同解除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涉案设备并未交付,所有权仍属于济南二机床公司,考普莱公司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考普莱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考普莱公司违约在先,导致本案纠纷,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破产抵销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案中,济南二机床公司向出庭的考普莱公司管理人提出就其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损失进行抵销。考普莱公司管理人表示,主张破产抵销是济南二机床公司的权利,济南二机床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损失,若济南二机床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后可以进行抵销。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济南二机床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关于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考普莱公司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支付款项。虽然考普莱公司已经函告济南二机床公司其无法按时支付款项,要求济南二机床公司停止制造设备,但是涉案定作设备为大型机床,涉及零部件众多,工艺复杂,且属于定作设备,专用于考普莱公司生产汽车车身的冲压成型,济南二机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购买的零部件进行安装,对已经开工的设备继续制造,属于无奈之举,且该行为并不会导致损失扩大,组装完整的设备不仅占地面积小,较零部件更具使用价值,而且也符合考普莱公司提出的转售他人的处置思路。因考普莱公司一直未提货,济南二机床公司转售部分设备,在此期间,济南二机床公司必然产生设备改造费用、仓储费用、设备折旧费用等各项损失。关于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逐项分析如下:
一、济南二机床公司转售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天津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的LS4-2500压力机
该部分设备即案涉合同书中的25000KN数控闭式四点单动多连杆机械压力机(暂定型号LS4-2500),通过改造已经转售给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天津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如前所述,涉案设备为定作设备,并非标准件,另行出售必然产生改造等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经过改造,额外产生了设计费、管理费、返修费用及运输差价共计429.72万元,就该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了计算方式及依据。考普莱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亦未提供合理说明,故一审法院确认LS4-2500设备的改造费用为429.72万元。
二、1500T多工位压机及自动化设备
该部分设备即案涉合同书中的15000KN数控闭式四点单动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暂定型号LS4-1500)一台及自动化送料出料系统一套,合同价款为2800万元。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已经采购完成,加工完成,但未装配完成,济南二机床公司为生产该台设备已经产生的购进件、自制件、管理费、设计费核算为2091.74万元,差价为后期进行装配的费用。该台设备目前为散装状态,存放于济南二机床公司厂内。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的损失为2091.74万元。
三、三台1000T压机、1000T级进模压机、1000T送料、630T级进模压机、630T送料设备
该部分设备即案涉合同书中10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多连杆机械压力机(暂定型号LS2-1000)三台、10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暂定型号LS2J-1000)一台及三合一送料系统一套、6000KN数控闭式双点单动级进模压力机(暂定型号J36J-600)一台及三合一送料系统一套,合同价款为4505万元。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该部分设备已经装配完毕,损失即为合同约定的单价,总共4505万元。
上述第二、三项损失中涉及的设备已经生产或装配完毕,案涉合同解除后,上述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济南二机床公司,但是上述设备自2017年放置至今,必然产生折旧,亦不排除个别零部件已到使用年限,客观存在使用价值降低的情形。若直接转售,出售价格必然低于案涉合同约定价格;若根据买方要求进行改造,必然产生改造费用;若拆解后对零部件进行再利用,必然产生人工费,零部件价值也会减损。在此,一审法院不再对济南二机床公司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进行例举,但是足见无论济南二机床公司对上述设备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较履行案涉合同相比,都将产生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装配完成的设备使用期限在40-70年左右,因无人购买,所以推定为报废,故按照装配件价值或合同约定的购买金额确认损失。后又在法庭调查中主张可以在上述金额中扣减设备按废钢计算的残值确认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该两部分设备的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是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依据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合同书的约定,案涉设备的价格包括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易损件、保险、利税、管理、培训、图纸资料等费用。上述设备中除1500T多工位压机及自动化设备外其余设备均装配完毕,但均未交付,因此未产生保险、利税、现场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即仅仅装配完成的设备的价值不能简单用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确定。2.上述设备是否达到报废程度,济南二机床公司应当另行举证证明,但济南二机床公司未就该事实进行举证。结合济南二机床公司自认的案涉设备正常使用期限,上述设备应当未达到报废程度。因此,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根据废钢价格计算上述设备残值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该部分设备损失虽然客观存在,但是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失金额,因此庭审中,一审法院向济南二机床公司释明,就该部分设备的损失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但是济南二机床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坚持按照其主张计算损失。综上,因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部分损失的金额,故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为2091.74万元和450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机器人自动化系统
该部分设备即案涉合同中的机器人冲压线的自动化部分(即5台1000吨压力机线的机器人自动化部分),合同约定价款为995万元。济南二机床公司将其转售南京京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468万元。考普莱公司对转售事实没有异议,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以差价527万元确定该部分设备损失,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五、附属设备安调
该部分即案涉合同中的开卷芯轴、出件皮带机及ANDON系统更换、安装调试(TLF3-60-600H、TLF3-60-1000H、TLF3-85-1700H),合同约定价款为65万元。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这部分安装调试工作实际是涉案合同书之前,双方签订的另一份合同中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但是把价款作为案涉合同书中的一部分单独列明,与案涉设备均无关,该部分工作已经完工。考普莱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济南二机床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部分工作量已经完工,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六、运费及二次转运费
济南二机床公司为证实该项损失,提交了运输合同,但是其亦认可禹城市运输公司除运输案涉设备外,还负责运输其他设备。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已经发生的运输费用。并且复印件凭证载明2019年12月26日,济南二机床公司向禹城市运输公司支付运费166005元。该费用发生时间与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运输行为之间间隔两年。因此,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运输费损失,一审法院对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运输费损失不予支持。
七、仓储费用
因考普莱公司一直未提取案涉设备,案涉设备自生产装配完成后必然产生仓储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设备占用场地情况,拟证实其产生仓储费用损失85.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迈特力重机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并不单独存储案涉设备,因此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了案涉设备占地情况明细表,考普莱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是案涉设备存储占地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曾协调考普莱公司到现场就设备情况进行确认,因考普莱公司自身原因未成行。现考普莱公司既不提供反证,亦不说明合理理由,只是不认可济南二机床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济南二机床公司根据该占地明细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得出的仓储费损失,符合客观情况,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八、资金占用损失
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根据案涉合同书的约定,考普莱公司还应再支付40%的货款,即4286万元,但考普莱公司至今未付,故主张以428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5日(考普莱公司破产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计算利息损失,共计381.5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书的约定,后续款项的支付均以考普莱公司对设备验收合格为条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并未对已经装配完成的设备组织验收,因此该款项并不满足支付条件,故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的济南二机床公司因履行涉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共计429.72万元+527万元+85.12万元=1041.84万元。与考普莱公司主张的返还款项抵销后,济南二机床公司还需向考普莱公司返还款项5387.16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审法院判决:
一、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5387.16万元;二、驳回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250元,由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384元,由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招标项目申请表》《招标公示信息表》《招标批示》各一份(内网审批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三份(山东信和拍卖有限公司、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两份。证明:针对涉案的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未完工的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一套的设备处置拍卖事宜,济南二机床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流程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负责上述设备的依法拍卖事宜;且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受东营中院委托负责多次司法拍卖事宜,无论从资质、业绩、经验等方面均满足涉诉设备处置的资格要求。故对于涉案设备济南二机床公司是通过专业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市场公开竞价的形式依法、公开处置,拍卖程序合法,拍卖结果也具公允性。第二组证据:2021年9月14日《齐鲁晚报》、2021年9月15日《中国工业报》、中国拍卖平台公告、点拍网公告、第一次《流拍报告书》各一份;2021年9月27日《齐鲁晚报》、2021年9月29日《中国工业报》、中国拍卖平台公告、点拍网公告、第二次《流拍报告书》各一份;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向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发送设备第一次、第二次拍卖通知的邮箱截图八张。
证明: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通过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该组证据证明济南二机床公司通过拍卖机构处置涉案设备是完全公开、依法进行,而且已经将每次拍卖公告(包括第三次拍卖)都通知考普莱公司管理人,也希望管理人能够推荐意向买家参与竞买以减少损失;虽然以上设备两次拍卖价格分别按照合同价格的80%、50%拍卖,但仍无法拍卖成功,也印证了涉案设备属于考普莱公司定作设备的特殊性及低流通性。第三组证据:向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发送设备第三次拍卖通知的邮箱截图一张,2021年10月15日《齐鲁晚报》、2021年10月15日《中国工业报》、2021年10月21日《齐鲁晚报》、2021年10月21日《中国工业报》、中国拍卖平台公告、点拍网公告、《成交报告书》、《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各一份。证明: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经过第三次网上公开拍卖终于拍卖成功,拍卖前济南二机床公司也将第三次拍卖事项告知了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并请求管理人推荐竞买客户,最终竞买人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经过网上40轮公开竞价竞拍成功,成交价为人民币1550万元,且成交人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也签署了《电子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按照以上设备的合同金额计算,以上设备因转卖给济南二机床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955万元(4505万元-1550万元,含税)。第四组证据:《委托评估合同》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付款记录一份、评估费发票三张。证明:为证明因考普莱公司违约给济南二机床公司造成的损失,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设备的残值以及所受全部损失进行评估,支出评估费27万元,该费用应由考普莱公司承担。该评估报告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其中对拍卖的五台设备的总残值评估结果约为660万元(含税),该结果也作为济南二机床公司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依据,使得设备最终拍卖成功。另外,对于未完工的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一套,评估残值为2519111元(含税),该结果也作为济南二机床公司对该套未完工设备的起拍价依据,使得设备最终拍卖成功。第五组证据:济南二机床公司向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发送设备拍卖通知的邮箱截图一张、2021年10月28日《齐鲁晚报》、2021年10月28日《中国工业报》、中国拍卖平台公告、点拍网公告、《成交报告书》《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各一份。证明:对于涉案未完工设备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济南二机床公司已通知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希望管理人能够推荐意向买家参与竞买以减少损失。该套设备经过网上公开拍卖,竞买人济南晟远商贸有限公司经过网上34轮公开竞价竞拍成功,成交价为人民币2605111元,且成交人济南晟远商贸有限公司也签署了《电子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按照该未完工设备的合同金额及未发生费用计算,该未完工设备拍卖对济南二机床公司造成的损失为21502529.2元【(23931623.93-2597429.04)*1.13-2605111,含税】。第六组证据:《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专家工作委托书》一份、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证明、简介、登记证书各一份;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锻压机械分会《专家证明》一份、五名专家职称证五份;《检验报告》五份以及《专家鉴定意见》三份。证明:因本案涉案设备系考普莱公司定作设备,天泽评估事务所就涉案设备专业问题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并作为评估的依据。经专家对已经完工的五台设备以及未完工的一台设备进行检测后作出的《专家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涉案设备因定作“很难满足其他用户使用”,且“大型基础件及主要零部件为特殊设计和制造,无法改造再利用/无法改造后再销售”,“系统元件由于长期存放,存在老化、失效等质量隐患,再利用价值低/无回收利用价值”,足以证明涉案设备“量身定做”的特殊性,未完工设备若正常销售也贬值严重,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巨大。第七组证据:《货物运输合同》一份以及2017年5月、6月财务付款凭证、发票各两份。证明:根据双方《合同书》的约定,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共五台设备)在交货期届满时考普莱公司拒不接收设备,因设备占地面积大,济南二机床公司只能存储到禹城,根据《评估报告》评估的设备重量以及运费74元/吨计算,产生运输费120666.62元,应由考普莱公司赔偿济南二机床公司该项损失。第八组证据:2021年的《场地租赁合同》一份以及2021年1月、4月、7月财务付款凭证、发票各三份,《仓储费计算明细表》一份。证明: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共五台设备)在存储于禹城迈特力公司期间产生仓储费96951.06元(仓储费损失计算期间为2021.2.3-2021.9.30,不包括一审已支持的85.12万元)。在设备存储期间,济南二机床公司一直努力处置设备但均未果,在一审期间至2021年9月30日继续产生仓储费96951.06元,应由考普莱公司赔偿济南二机床公司该项损失。证据九、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汇总表一份。证明:综合证据一至证据八,因考普莱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济南二机床公司所受损失共计51540146.88元(不包括一审认定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考普莱公司承担,综合一审认定的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及考普莱公司已付款项,济南二机床公司需退还考普莱公司数额为2331453.12元。证据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2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与本案高度相似,且守约方的损失也得到法院支持,供法院参考。
考普莱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针对济南二机床公司拥有所有权的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等设备,是否拍卖、变卖系其自主行为,而其所主张的拍卖程序是否合法亦其公司内部管理事宜,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问题,但与本案无关。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中的拍卖行为及程序是否合法,并不是本案审查的重点,而流拍也不能证明济南二机床公司所述的定做设备及低流动性。事实上,一件拍品的流拍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设备是否属于定做设备、是否具有特殊性是法律事实问题,不是通过拍卖行为推定的。
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主张的损失2955万元不认可。根据济南二机床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21日考普莱公司便两次向其发函要求尚未制作的设备停止制作,只取回6429万元的设备,其余可以转卖,直至2018年11月双方合同解除,在此期间济南二机床公司怠于处置设备从而减少损失,合同解除后,济南二机床公司仍未处置,以致于如今以极低的价格成交,设备差价应由济南二机床公司自行承担,而不应转嫁于考普莱公司,否则考普莱公司所有债权人也是不能接受的。另外,就合同性质来看,主要内容为设备买卖,而合同价格则包括了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易损件、保险、利税、培训、图纸资料等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虽然陈述其设备已制造完成,但检验、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易损件、保险、利税、培训、图纸资料等合同义务均尚未履行,而上述义务也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因此不论合同性质如何确定,济南二机床公司损失的确定必然需考虑上述尚未履行义务对应的价格比例。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评估报告系济南二机床公司单方委托,考普莱公司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对于该报告整体内容不予认可。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主张的损失21502529元不认可。既然该设备尚未制造完毕,制造至何种程度以及是否制造,均无证据证实。
合同价格包括了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检验、运输、调试等一揽子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损失确定必然需考虑上述未履行义务对应的价格因素。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专家证明、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均系济南二机床公司单方委托,考普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第七、八组证据不予认可,从货物运输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本身来看,与本案亦无关联性,无法确定是运输或储存涉案设备,即使按照济南二机床公司所述,运输及储存成本也不应由考普莱公司承担,系其设备交付前的合同义务,况且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1月解除。另外,本案济南二机床公司从未提供要求考普莱公司验收设备的通知,考普莱公司不具有支付后续30%款项的义务。另外,即使济南二机床公司存在该损失,也仅应支付至考普莱公司破产受理之日,即2018年9月5日。对证据九不予认可,该证据系济南二机床公司自行制作的表格,包括金额、计算方式、项目等均无具体证据予以支撑,不应予以认定;从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证据可知,设备实际产出时间为2017年2月-3月期间,而考普莱公司在2016年11月15日已经通知停止制作,现有证据无法确定2016年11月15日的设备生产进度,也无法确定济南二机床公司在上述时间至设备制造完成期间实施的工作量,若济南二机床公司在收到停工通知后仍继续制作,该部分损失与考普莱公司无关。对证据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中的设备用户本案中设备不具有可比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程度均不同,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认可程度也不同,不具有任何参考性。
本院认为,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考普莱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济南二机床公司遭受的损失,将在后文予以论述。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第四、五、六、七、八组证据,考普莱公司虽然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反证,亦未说明合理理由,故本院对第四、五、六、七、八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证明济南二机床公司的主张在后文予以论述。对证据九,考普莱公司不予认可,且该材料系济南二机床公司单方制作的表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证据,故本院不作为证据予以审查。证据十系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参考性案例,本院不作为证据审查。
本院二审查明:
(一)涉案设备委托资产评估情况
2021年9月29日,济南二机床公司与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五台成品设备及一台半成品设备的价值以及损失进行评估。
2021年10月9日,受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委托,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锻压机械分会组织锻压机械行业专家就济南二机床公司为考普莱公司定制的冲压设备相关问题,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形成以下鉴定意见:“1.涉案设备是为了满足考普莱公司需求而定制的冲压设备,该定制设备按照双方合同、技术协议设计制造,设备参数、连接尺寸等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2.该定制设备参数特殊,滑块、工作台尺寸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偏差大,通用性差,除合同买方外,很难满足其他用户使用。3.该定制设备结构特殊,大型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为特殊设计和制造,和模具相关的连接尺寸也为定制设计,无法改造后再销售。4.该定制设备长期存放,电气、数控、液压、气动等系统元件老化、失效,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无回收利用价值,再利用价值低。”
2021年10月14日,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五台已完成及一台未完成设备出具资产评估报告1份,评估结论为:“经实施现场调查、市场调查、询证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评估的全部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49637528.87元。具体如下:
1.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合同售价(含税)5000000元、合同售价(不含税)4273504.27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合计263000元(包括运杂费125000元、安装调试费135000元、培训费3000元)。
2.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合同售价(含税)11400000元、合同售价(不含税)9743589.74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合计595800元(包括运杂费285000元、安装调试费307800元、培训费3000元)。
3.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合同售价(含税)28650000元、合同售价(不含税)24487179.49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合计1492800元(包括运杂费716250元、安装调试费773550元、培训费3000元)。
4.未完工的1500t多工位压机及自动化,合同售价(含税)2800万元,合同售价(不含税)23931623.93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2597429.04元(包括运杂费700000元、安装调试费756000元、培训费3000元、后续为制造成品所需支出1138429.04元)。”因上述资产评估,济南二机床公司支出评估费27万元。
(二)涉案设备拍卖、成交情况
1.按照招标流程,济南二机床公司确定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负责对涉案的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未完工的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一套的设备依法拍卖。
2.2021年9月24日,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针对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公开拍卖。流拍报告显示,虽然有多名意向竞买人对标的进行咨询,但鉴于设备市场实际情况竞买人反映价格偏高,截至报名时间无人报名,导致标的流拍。
2021年10月14日,针对上述设备进行第二次降价拍卖,结果仍流拍。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流拍报告显示,“我公司与10月12-13日组织意向竞买人分批次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束后意向竞买人均反映标的价格偏高,超出其心理预期,最终截至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3日16:00无人报名,导致标的流拍,建议降低保留价后再次拍卖”。
2021年10月22日,针对上述设备进行第三次降价拍卖,保留价为660万元(整体打包)。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成交报告显示,“该标的经过40轮激烈竞价,最终以1550万元,买受人为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威仕达机械有限公司已签署了《电子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
3.2021年11月4日,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佳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未完工的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进行公开拍卖,保留价为2519111元,该标的经过34轮竞价,最终以2605111元成交,买受人系济南晟远商贸有限公司,已签署了《电子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
另,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涉案设备拍卖前,济南二机床公司均已通知考普莱公司管理人,希望考普莱公司推荐竞买人。
(三)涉案设备运输及场地租赁情况
1.因考普莱公司未及时接收货物,济南二机床公司将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共五台设备)转运至到禹城,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设备重量以及运费74元/吨计费标准,济南二机床公司为此产生运输费120666.62元。
2.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涉案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共五台设备)存储于禹城迈特力公司,期间产生仓储费96951.06元。2021年10月14日,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亦载明,“仓储天数从2021年2月3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计239天,仓储费金额合计96951.06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涉案五台已完成及一台未完成设备能否按照拍卖成交价确定转售损失;二是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场地租赁费、运输费、资产评估费是否应予扣减。
一、针对涉案五台已完成及一台未完成设备能否按照拍卖成交价确定设备转售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济南二机床公司通过招投标手续确定资产拍卖机构,并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对涉案设备公开处置,且在资产拍卖前均通知了考普莱公司管理人,保障了考普莱公司知情权、参与权。因此,涉案资产处置在程序上是公开、透明的。第二,涉案设备在拍卖前,济南二机床公司委托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设备残余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亦组织锻压机械行业专家对涉案设备的定制专用型、是否存在潜在客户、改造为通用设备是否经济、处置方法等发表专业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涉案设备为考普莱公司定制产品,设备参数、连接尺寸等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很难满足其他客户使用,无法改造再利用,且由于长期存放,设备存在老化、失效等质量隐患,再利用价值低。因此,涉案资产处置难度较大,若无人购买,只能按照设备残值计算相应损失。第三,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系济南二机床公司单方委托,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等并无瑕疵,且听取了行业专家鉴定意见。考普莱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反证,亦未指出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因此,拍卖机构根据涉案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设备残值确定拍卖保留价,并无不当。第四,涉案五台已完成及一台未完成设备均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经过多轮竞争,高于保留价予以成交,且买受人已签署了《电子成交确认书》及《电子拍卖笔录》,因此,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确定设备转售损失,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考普莱公司主张,济南二机床公司拖延处置涉案设备,导致损失扩大。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涉案设备系定做设备,市场流通性较差,且考普莱公司无证据表明济南二机床公司怠于出售涉案设备,两次流拍过程亦印证设备不容易变现。因此,本院对于考普莱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按照拍卖成交价确定涉案五台已完成及一台未完成设备的转售损失,符合实际情况,亦较为公允。需要说明的是,涉案五台已完成设备以及一台未完成设备当时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但由于设备未交付,济南二机床公司无须为考普莱公司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故含税金额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此外,虽然五台设备已经完工,但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并非实际发生,故应将合同已约定但未发生的成本予以扣除。同理,涉及一台未完成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后续为制造成品所需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据此,本院认定涉案五台已完工设备(LS2-1000多连杆压力机三台、LS2-1000多连杆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J36J-630级进模压力机及送料系统一套)转卖损失数额为20652673.5元【合同总价(不含税)38504273.5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2351600元-拍卖成交总价15500000元(均含税)】。对于一台未完成设备(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一台及送料系统)转卖损失数额为18729083.89元【合同价款(不含税)23931623.93元-合同已约定未发生成本2597429.04元-拍卖成交价2605111元(含税)】。鉴于一审法院已对济南二机床公司转售长春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天津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的LS4-2500压力机、机器人自动化系统相应损失予以认定处理,且本案双方就该部分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二、关于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场地租赁费、运输费、资产评估费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场地租赁费。因考普莱公司一直未提取案涉设备,设备生产装配完成后必然产生仓储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财务付款凭证、发票及资产评估报告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济南二机床公司仓储费损失情况,故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2021年2月3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仓储费96951.0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运输费。济南二机床公司将设备转运至案外人禹城迈特力公司仓库保存,必然产生运输费用,且该费用属于必要、合理费用,济南二机床公司二审所主张的运输费亦只计取了涉案设备部分,资产评估报告能够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济南二机床公司主张的运输费120666.62元,依法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在支持了济南二机床公司仓储费的情形下,但并未支持运输费,不符合逻辑,本院予以纠正。第三,关于资产评估费。涉案设备属于定制设备,专业性较强,只有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才能较为准确的确定涉案设备残值,进而确定拍卖底价,而且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LS4-1500多连杆多工位压力机设备未完成部分的价值。因此,资产评估费用亦属于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270000元应由违约方考普莱公司负担。
结合上述意见,本院认为,因考普莱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济南二机床公司所受损失共计50287774.65元【二审认定损失39869374.65元(设备转售损失39381757.39元+运输费120666.2元+仓储费96951.06元+评估费270000元)+一审认定的损失10418400元】,该损失应由考普莱公司承担。鉴于考普莱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济南二机床公司可就上述损失向考普莱公司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权。据此,根据一、二审认定的损失及考普莱公司已付款项,济南二机床公司仍需退还考普莱公司货款14002225.35元(已付款项64290000元—损失50287774.65元)。
另外,济南二机床公司与考普莱公司在一审中,一致认为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不属于超诉讼请求裁判,程序并不违法。
综上所述,济南二机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案件改判,故不属于错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设备差价款14002225.35元;
三、驳回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250元,由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812.5元,由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4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3250元,由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812.5元,由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4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亮
审 判 员  张秀梅
审 判 员  尹哲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立强
书 记 员  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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