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258号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武志辉,总经理。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诉讼保全费1547元,均由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琦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人民陪审员  李月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