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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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8382号
原告: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729X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万向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583876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万向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万向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