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联众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联众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1日以服从原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季立耘
代理审判员何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