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同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恢4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20层B座。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同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苑南区22号楼2-3。
法定代表人刘向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同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29599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9599元未受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113执恢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22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
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
承办人:郭宝平
记录人:郭宝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张: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同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郭: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同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29599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9599元未受偿。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郭:我认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侯:同意本院(2016)陕113执恢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本院(2016)陕113执恢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