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973号
申请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758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宏伟,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锦彪,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37,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申请人:**,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申请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后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