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
被执行人: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赛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871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