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

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86号

原告: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恒力金融中心**01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碧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顺,总经理。

原告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返还2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从2020年1月7日开始,20万从2020年1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3、判令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称其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称其可用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作投标福州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盛璞悦花园一期、二期永久性供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三盛项目”)。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为投标“三盛项目”共计向福州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60万元,其中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了35万元,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后**以其为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将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的25万元投标保证转还给他,后续等福州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了再配合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将60万元投标保证金一并返还至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账户。基于对**的信任,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杨树森账户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21日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25万元。**于2020年1月7日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归还三盛保证金5万元整。该款转至吴晓平农行账户。另,**在2020年1月21日同样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收到三盛保证金20万元正。转至吴晓平账户。因此**已以收条方式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后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联系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办理“三盛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但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却称**并非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与其无关,并且拒绝配合办理将60万元投标保证金一并返还至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账户事宜。

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认为,**与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取得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5万元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使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利益受损,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与江苏盛华电气有限公司取得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5万元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使福州**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故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均不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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