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6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密垌村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原告):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5号。
经营者:畅肖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9.80元,上诉人河南联兴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久久缘餐饮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25元均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高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