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289-1号
申请人:**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桂花西街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郭德生,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王新莹,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郭德生、王新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郭德生、王新莹的银行存款15634931元或者查封各被申请人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郭德生、王新莹的银行存款15634931元或者查封各被申请人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煤业集团和顺新大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芝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