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316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3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股权、福利分房、住房公积金及正常的晋级待遇损失等。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元/年计算,共30年。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媒体上为申请人发表致歉声明。4.被申请人承担起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郑劳仲案字[2021]第0434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是由学校1985年正式分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正式职工,那时国家属于计划经济,生活在城市里的只有华山一条路,考学参加工作成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企业主人翁。工作期间,本人兢兢业业一直努力学习不断进步,1993年获得天津大学研究生毕业,按照郑煤机的惯例,被申请人应该安排申请人根据学有所长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单位做更大的贡献,但是在2000年改制中,被申请人为了一些人的局部利益,多次用扯皮推诿、冷处理的方式,利用申请人是个读书人,一个女同志不好意思撒泼打滚爱面子思想,一直不给安排工作,也从不告诉申请人原因,无奈之下,申请人提起仲裁又诉讼,漫长的胜诉后,被申请人依旧谎言伪证一串串,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也置若罔闻。法治社会严肃的法院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不起作用。为侵占申请人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股权、福利分房等等一直用抗拒法庭,倚强凌弱欺负申请人。什么都不给,利用改制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权利的美好政策外观,实行侵吞我的财产、各项职工权利。2.郑州市劳动仲裁、河南省劳动仲裁、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份生效判决书,河南省劳动仲裁书上本身都少裁定了4个月的工资,原告体恤被告,再三妥协,依旧换不来被告对中国宪法的尊重,故申请补上欠判的4个月双倍工资及延迟的银行贷款利息。3.在反腐倡廉、提倡诚信守法的法治社会的今天,发生如此直接侵吞还振振有词,区区怪事这样瞒上欺下的行为,实在令人痛心。虽然有这样违规操作的公司,但是我相信,政府的监管部门和人民庄严的法庭一定会给我们普通劳动者(企业的主人翁)做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面临的问题及具体请求如下:(1)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郑州中级法院2012年3月26日和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12月21日的判决书上的工资及延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股权、福利分房、住房公积金及正常的晋级待遇损失等);(2)依照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常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被申请人在多次违法并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以蒙蔽法院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书,让违法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遵纪守法却损失慘重的不良社会现象得以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畅通无阻实属法律的耻辱和无力,为严肃党纪国法为法治社会树立社会正面形象,请求仲裁委再次为申请人伸张正义,判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元/年计算。(3)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为霸占申请人的股权及各项福利待遇构成侵权的再次违法并屡屡不改,仅仅为了小团体的局部利益,视申请人基本人权和尊严于不顾,在6份法院及省市仲裁和法院强制执行下,依旧从2012年到至今长达9年之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被申请人依仗强权地位把法院的判决书是为一张废纸,游戏法律鱼肉百姓,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背道而驰,要求被申请人在主流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致歉。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评判,现原告又就该劳动争议起诉另行赔偿,其诉讼请求目的即欲否定前案裁判结果。本案争议内容与原已生效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诉讼。故,本案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宏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