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566号
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罕台镇色连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同煤鄂尔多斯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42.09元,减半收取计20621.04元,由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朝 宝
审 判 员 水 晶 花
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