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鑫普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普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鑫普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747212.0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249102.5元,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49102.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13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代书 记员  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