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0864号
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655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立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法 官 助 理 马 维 杰 书 记 员 张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