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思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8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绿思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绿思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或轮候冻结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线下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标的31767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