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起县森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地石油管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韵辉。
原审第三人上海宝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韵辉。
上诉人吴起县森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钻杆发生断裂事故以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达成协议,确认对钻杆进行检验,并共同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进行具体的检验工作,而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钻杆的外螺纹接头确实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现两被上诉人否认检验报告的结论,认为取样部位的不同对鉴定结论会产生重大影响,坚称己方提供的钻杆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但其并未进行进一步举证。故本案应在两被上诉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钻杆质量是否合格的基础上,方可客观合理的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