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东路947号1幢135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736207098G。
法定代表人:余志明余志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纸房头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16703028410。
法定代表人:孔志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