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沧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志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