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沧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越俊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志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圣达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