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6执21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16869元(含执行费1629元),未执行标的1168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军
代理审判员**超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