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A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龚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