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与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5财保5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1007室。
法定代表人龙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路南、两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鹏波。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向本院提供人民币XX元及其所有的位于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所有的位于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