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5财保5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1007室。
法定代表人龙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路南、两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鹏波。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向本院提供人民币XX元及其所有的位于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所有的位于XX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