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与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5财保52号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1007室。
法定代表人龙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路南、两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鹏波。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