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52430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1007室。

被执行人: ***,男,汉族,1979310日出生,青岛联合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青岛市。

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115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70 868.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申请执行的欠款570 868.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捷龙电力技术集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瑞